當地時間11月13日深夜,近200個國家在為期兩周的第二十六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COP26)上達成了應對氣候變化的協議。隨著主席夏爾馬敲響木槌,《格拉斯哥氣候協議》于COP26延遲閉幕一天后正式簽署。這份協議的主旨便是將全球升溫幅度控制在1.5攝氏度以內、避免全球遭遇災難性氣候變化的嚴重后果發生。
COP26 會前,主辦國英國就提出,希望此次談判能實現減緩、適應、 資金、合作等四大方面目標。
比原定的閉幕時間12日延遲一天,是因為各方由于在燃煤使用、減少碳排放和資助脆弱國家等相關條款上分歧嚴重,13日晚才艱難達成共識。在協議草案即將生效的最后一刻,以印度為首的國家代表提出了動議,將文本中關于燃煤使用的規定由“逐漸停止”(phase out)改為“逐漸減少”(phase down)。盡管有部分國家代表對此表達了失望,但仍未改投否決票,大會最終通過了此項協議。
除此之外,大會還在森林和土地利用、減少甲烷排放、全球碳市場、國家自主貢獻共同時間框架等關鍵內容上進行了廣泛討論,達成多項重要共識。中國代表團隨團專家、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主任徐華清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COP26是《巴黎協定》進入實施階段后召開的首次會議,基本完成了既定任務。
后COP26時代,世界將面臨怎樣的變化,這場氣候變化大會將帶來什么影響?
能源轉型加快,節能增效技術先行
在英國提出的四大目標中,減緩方面,COP26會前提出包括加速淘汰煤電、遏制森林砍伐和退化、加快向新能源汽車的轉型、鼓勵對可再生能源的投資四方面目標,旨在最晚于本世紀中葉實現全球碳中和并將全球溫升控制在1.5°C以內,要求各國提出2030的國家自主貢獻目標(NDC)。
俄羅斯、澳大利亞、阿根廷和印度等重點排放國家,均在COP26階段宣布或更新了自身的碳中和目標。英國發布聲明稱,當前提出碳中和目標的經濟體的碳排放占全球近 90%,對于縮小升溫幅度有積極作用,但距離實現1.5攝氏度的溫控目標仍有差距。國際能源署(IEA)預測結果則顯示,如果COP26中宣布的所有氣候承諾全部按時達成,那么2100年前全球氣溫上升限制將在1.8攝氏度以內。
從減緩方面的會議成果上看,達成了涉及碳匯的《關于森林和土地利用的格拉斯哥領導人宣言》、涉及甲烷的《全球甲烷承諾》,涉及新能源的《綠色電網倡議——一個太陽一個世界一個電網:一個太陽宣言》,涉及減少傳統能源使用的《全球煤炭向清潔能源轉型聲明》,涉及新能源車的《零排放中、重型車輛全球諒解備忘錄》以及成立了國際航空氣候目標聯盟等。
但值得注意的是,盡管減緩方面成果較多,但依舊存在較多問題。大部分宣言并未覆蓋到很多國家和地區、部分聲明沒有提出具體的目標或時間路線等。
其中,煤電、可再生能源方面的內容備受矚目。雖然與會各國未能就終止化石燃料補貼和逐步淘汰煤炭達成共識,但還是在推動清潔發電和能效措施方面達成一致。這也是聯合國氣候大會首次明確確立能源轉型相關的目標。
本次決議敦促締約方通過加速技術開發、應用與推廣和政策制度,向低排放能源系統轉型。一方面快速且大規模推廣清潔電力供應與能效措施,而另一方面則將加快步伐,逐步減少未采用碳捕集與封存措施的煤電,并逐步淘汰低效率的化石燃料補貼。
從歷史成因上看,占溫室氣體歷史排放總量較大比例的發達國家,通過消耗化石燃料積累財富,并已經在近年來逐步完成碳達峰走向碳中和。發展中國家仍舊處在發展上升期,雖然也需要加大力度走向綠色低碳的能源轉型之路,但平衡發展與轉型必須解決資金、技術、民生等問題。
中國能源轉型正在由化石能源體系向低碳能源體系轉變,可再生能源產業初步形成規?;l展,并取得了一定成績。我國在今年9月的聯合國大會上已經宣布將停止新建海外煤電,獲得廣泛贊譽。國內煤炭消費也將逐步減少,政策文件中明確提出在“十四五”時期嚴控煤炭消費增長、“十五五”時期逐步減少。在COP26期間達成的《中美關于在21世紀20年代強化氣候行動的格拉斯哥聯合宣言》中,中國重申要在“十五五”期間逐步減少煤炭消費,并表示將“盡最大努力加快此項工作”。
夏季末以來,我國多個省份發生煤炭供應短缺,部分地區采取拉閘限電措施,對經濟產生了一定影響。針對這一問題,國家發改委、能源局等有關部門不斷通過調控政策釋放煤炭產能,保持穩定的電力供應。有專家預計,我國的煤炭產量有望在今年達峰。
由于中國仍處在發展過程之中,所以能源消費、生產總量持續上升是客觀發展趨勢。面對短周期、高排放的經濟發展現狀,一方面中國目前已經成為全球可再生能源生產大戶,裝機量不斷上漲、成本已達到平價上網水平;另一方面中國不斷提高節能提效要求,加大科技創新投入,在控制高能耗、高排放項目等方面進行政策加碼。此外,我國承諾將不再新建境外煤電項目。
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制定自身的能源轉型規劃。中國本身在可再生能源發展上就具備一定的技術經驗,也是全球可再生能源領域重要供應商,如果加上相應國家在可再生能源上的政策支持,相關領域將迎來重大發展機遇。可再生能源在海外能源投資項目中占比逐漸增加,將是一個必然和長期的趨勢,對于投資者來說,應抓住機遇,依托中國在可再生能源發展中的先進經驗和技術,把握住全球低碳轉型趨勢,助力發展中國家實現能源綠色低碳發展。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國家僅提出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遠景目標,在電力缺口大、電力消費增速高、電網等基礎設施較為落后等具體問題上還沒有推出具體方案。對于中國的海外投資者來說,需要防范可能出現的棄風棄光現象,更深入地了解研究對應國家的能源發展現狀后,再考慮投資方案方向。
加大甲烷減排力度
甲烷減排方面,雖然中國并未參與《全球甲烷減排承諾》,但是在《中美關于在21世紀20 年代強化氣候行動的格拉斯哥聯合宣言》中,提到將制定一份全面、有力度的甲烷國家行動計劃,爭取在21世紀20年代取得控制和減少甲烷排放的顯著效果。在COP26之前,中國就已經在今年3月發布的“十四五”規劃和10月發布的《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中均提到了甲烷減排計劃。
甲烷排放主要來自能源、農業及廢棄物三大領域,能源部門甲烷排放主要來自油氣煤炭生產運輸及使用等過程中的甲烷和煤層氣逃逸,農業甲烷排放則主要來自畜牧養殖以及秸稈的排放,還包括固廢處理過程中的垃圾填埋行為等。我國不僅是全球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國,而且是最大的甲烷排放國,甲烷在我國溫室氣體排放總體構成中占據很大比重。因此,對于我國甲烷減排來說,能源領域和固廢處理將是重點,甲烷排放逃逸和檢測領域設備,煤炭、天然氣甲烷捕捉設備或將迎來需求上漲,垃圾焚燒的滲透率也將有所提升。
我國的甲烷排放治理長期以來分散在多個部門,相對缺少頂層設計和統籌管理。生態環境部目前正在著手摸清甲烷排放情況,并將修訂相關核算指南與排放標準。隨著中美在氣候變化領域合作的推進,中國或將在2022年確認甲烷減排的主管部門并提出具體的減排目標。
在減排路線上,生態環境部應對氣候變化司司長李高在3月的2021中國甲烷論壇上表示,“十四五”期間中國將圍繞甲烷排放控制制定行動方案,推動形成排放控制體系,涵蓋油氣、煤炭和廢棄物等領域。
全球碳交易機制浮出水面
《巴黎協定》已經進入了實施期的第一年,因此關于其具體實施規則,包括國際碳交易、 透明度匯報、更新 NDC 的共同時間框架和氣候資金等機制的談判是本次COP26的重點之一。
此次氣候大會完成了《巴黎協定》實施細則遺留問題談判,對碳交易市場、透明度和共同時間框架作出了具體規定,主要在以下幾方面形成談判成果。
在雙重計算問題上,COP26給出了解決方案,由賣方國來決定是否授權將減排額度賣給買方國。如果授權,那么賣方國將在其國家統計中增加碳排放量,而買方國則扣除相同數量的排放量,以確保減排量在國家之間只計算一次。
關于碳交易征稅,COP26給出的解決方案是“雙軌制”,即若兩國之間發生碳交易,那么不征稅;若不同國家通過一個集中化交易機制來買賣減排額度,那么交易額的5%會被征收,轉入調整基金用于幫助低收入國家。這一機制更強調項目在可持續發展方面的貢獻。
依據減排分配,分為賣方國家、買方國家和2%注入全球排放減緩賬戶(overall mitigation in global emissions)。即每一筆通過交易平臺進行的碳交易,其中2%會被直接“注銷”,不算作任何一方的減排,以此提升整體碳減排,并對“花錢即能減排,而不投入真正減排”的“洗綠”質疑進行了回應。
在CDM機制方面,首先明確了過渡的時間安排,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的CDM項目可提交申請,并且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批準。SDM制度建立前,CDM機制照常運營。二是明確結轉問題,清潔發展機制(CDM)遺留碳信用額的結轉并沒有完全被限制,而是保留了3.2億噸二氧化碳的配額,但只能被用于履行第一個周期內的國家承諾,為國際碳市場賦予了足夠的過渡空間。
上述內容的明確將會為全球氣候行動撬動大量的資金,激勵創新、促進公正轉型。目前來看,全球碳市場2020年的交易規模接近于2300億歐元,中國在今年7月份已經啟動全球覆蓋溫室氣體排放量最大的碳市場,盡管目前交易金額大概只占全球1%左右,但未來的成長潛力十分可觀。而在這一機制之下,高排放行業的營收空間將進一步收窄,綠色轉型將逐漸成為企業發展的主旋律。
要建立全球碳交易機制,碳定價將是核心問題,沒有好的價格形成機制,不可能引領創新、倒逼改革、促進轉型。目前國內碳市場目前只納入了電力行業,正在加快納入更多重點行業。而在《巴黎協定》的談判成果之下,如何實現國內碳價與國際價格的有效銜接,將成為重要課題。未來,碳價或將影響到整個綠色低碳轉型的進程。
氣候資金問題仍未達預期
在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提供的資金、技術轉讓與能力建設方面,COP和CMA對發達國家締約方尚未實現到2020年每年動員1000億美元的承諾“感到深切遺憾”,并敦促發達國家在2025年前迅速充分兌現每年1000億美元目標,并強調透明度的保障作用。此外,兩份決議都再次強調,需要增加財政資源,考慮到那些最易受到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國家的需要,并首次鼓勵多邊機構考慮如何為氣候脆弱國家提供并動員優惠融資資源及包括特別提款權(SDR)等其他支持。
根據OECD近期評估,發達國家將在2023年才能兌現2020年氣候資金貢獻,大會通過了有關長期氣候資金的決議,決定各締約方繼續在COP會議上開展有關長期氣候資金的磋商,并明確此議題的相關工作將持續到2027年。同時,要求資金常設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 on Finance)繼續圍繞氣候融資的定義展開工作,結合各締約方提交的提案,為2022年COP27提供必要信息。此外,大會決議還要求資金問題常設委員會在2022年編寫一份報告,說明調動1000億美元氣候資金的進展情況。
接下來各締約方要在2022年重新審視并強化2030年國家氣候行動目標。2023年開展全球盤點,盤點全球氣候行動進展,且發達國家要兌現遲到的1000億美元資金承諾。2024年設定氣候資金新的集體量化目標。2025年發達國家要兌現讓適應資金加倍的承諾。
根據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最新一期的氣候變化適應評估報告,應對氣候變化所需資金與得到落實的資金之間的缺口越來越大。而發展中國家要想適應日益頻繁的洪水、干旱、熱浪和其他極端天氣,預計到2030年每年需要支付3000億美元成本,到2050年這一數字將上漲至每年5000億美元。
然而,2019年發展中國家收到的氣候變化減緩和適應資金僅為796億美元,未能達到富裕國家此前“到2020年每年提供1000億美元”的承諾,其中氣候變化適應資金僅占資金總額的25%。
氣候資金遲遲不到位,將會影響到包括全球能源轉型、氣候適應性轉型等氣候行動進程。促進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與煤炭脫鉤、轉向可再生能源必然需要大筆資金。
雖然在此次COP上,發展中國家對此的態度已經從“發達國家不提供資金就無法開展減排工作”,轉變為“一邊敦促發達國家履行承諾一邊積極自主減排”,但是在資金缺口不斷擴大的情況下,必然會影響到可再生能源、新能源交通工具、綠色建筑等關鍵領域的推廣進度,會拖慢這些產業規模的擴大和產業鏈的發展進度,甚至產生反作用。我國正在積極拓展海外投資,并且供應相應的技術和產品,氣候資金進展不佳將增添諸多變數,這些都需要考慮到投資風險之中。
報告出品:21世紀經濟研究院碳中和課題組
報告撰寫:研究員 王晨